|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景龙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充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填补现行法律的空白,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
徐景龙代表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居民身份证法立法不足逐渐显现出来。首先,关于身份证登记的项目规定较少。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等十项内容。其中,除去证件有效期、签发机关与居民本身无关内容以及出生日期与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复内容,实际上有效信息只有七项,居民身份证的执法内容也仅限于上述内容,这限制了居民身份的有效证明条件。
徐景龙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对居民身份证法进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关于机读信息登记内容的规定。扩展居民身份证机读信息的登记内容,将指纹、出生信息、实际居住地址、持证人父母、子女及配偶信息列入采集范围,作为公安机关掌握的内容。同时,完善、细化一些可预见的规定,便于公安机关操作。比如,对于化妆、整容、变性及疾病带来的容貌变化较大问题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