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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专家策划>>“化妆品---包装与标签"-ISO标准与我国国家标准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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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包装与标签"-ISO标准与我国国家标准比较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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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我国国家标准与Is0标准的不同主要有三点: (1)成分表: ISO标准要求有这一项目.而我国国家标准没有要求; (2)产品功能: ISO标准要求有这一项目.而我国国家标准也没有这一要求; (3)标注内容在包装I:的位置: ISO标准有专项详细描述,而我国国家标准既没有列出专项.也没有提出详细要求.只是分散在其他项目中,做了一些简单要求。 三.讨论 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从单一的雪花膏.发展到当前的数不胜数,琳琅满目。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需要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995年标准.成文于十几年前.现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者理性的渴求、政府监管部门执法需要和厂商的愿望。化妆品标签1995年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势在必行。比对2006年IS()国际标准.我对国家标 签标准修订提出下列拙见: 1.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增加“成份表” 2006年ISO国际标准要求,根据成分浓度和种类,按一次序列出产品成分。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就提出了标明成分的观点。美国要求.为消费者个人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要在标签上列出全部成分(Full Ingredient Labeling,FIL)(2 1 CFR701_3)。排列次序要求与IS()国际标准相似。但按药品管理的化妆品(有如我国的特殊化妆品),要在列出化妆品成分之前,首先以“活性成分”项.列出药物成分。并对在不同包装上,显示成分的字体大小做了具体规定。欧盟在1993年.根据化妆品指令第6次修正案(Directive 93/35).开始要求按美国模式列出所有成分。要求FIL.主要目的是.帮助消费者在购物时.识别并避开含有曾使他们过敏的成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因此一般只要求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FIL。2006年ISO国际标准要求,成份名称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法(INcI)名称。INcI是目前国际公认的命名方法。INcI体系在美国,欧盟、南方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体、东盟等自由贸易区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墨西哥、俄国、沙特阿拉伯、韩国和日本等国家,已被采用或正处在被采用过程中。但是日本要求在包装上用日文表达。不难看出.在化妆品标签上列出“成分表”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我国应参照国际惯例.在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中.增加这项一项目并提出具体要求。 2.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增加”产品功能” 我国卫生部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这两个定义指明并界定了化妆品所具有的功能。 我国卫生部监督局2007年4月公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对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对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功效的标注,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都做了详细规定。国外化妆品标签一般要求有”产品功能”项,并且是强制性的。化妆品的功能和成分一样是化妆品的基本属性,是消费者选择化妆品种类的重要依据,显而易见在标签中应提供这一信息。卫生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即将出台这必将迫使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中.增加有关产品功能的要求。 3.化妆品标签国家标准应丰富标注内容在包装上位置的规定 2006年ISO国际标准对标签的标注内容在包装上的位置,有极其详细的规定(见“ISO标签国际标准规定的在不同包装上应提供的最少资料表”)。这既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又有利于厂商操作,值得我国化妆品国家标准修订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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